實現宗教和諧應注意的幾個關系
宗教關系是政治領域和社會領域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關系之一。新中國建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一直致力于探索和建立和諧宗教關系。實現宗教和諧,需要處理好宗教與國家、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宗教與無產階級政黨等幾個重大關系。
一、要處理好宗教與國家之間的關系
處理好宗教與國家的關系,就是要堅持政教分離原則,反對利用宗教達到不良目的,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要依法管理。
?。ㄒ唬﹫猿终谭蛛x的原則
中國是一個世俗國家,新中國建立后,在政教分離的原則下,我國宗教制度進行了民主改革,佛教、道教廢除了封建制度,基督教、天主教割斷了與帝國主義的聯系,實現了獨立自主自辦,藏傳佛教、伊斯蘭教廢除了事實上存在的政教合一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政教分離,確立了我國處理宗教關系的基本原則。
新時期,針對“一些地方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死灰復燃,利用宗教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的情況有所抬頭”[1]的問題,中央[1982]19號文件指出:“絕不允許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干預司法、干預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盵2]1982年憲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盵3]中央[1991]6號文件也指出:“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統一、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社會、集體的利益,妨礙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薄安坏没謴鸵驯粡U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盵4]2001年,江澤民強調:“我國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5]。從國家根本大法到具體方針政策,都明確了政教分離原則。
中共十六大以來,黨和政府進一步強調,我國實行政教分離,就是“國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在國家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盵6]實行政教分離是中國處理政教關系的基本原則和根本出發點,是必須堅持的。新中國建立以來,正是由于堅持這一原則,建立了新型的政教關系,才使我國宗教得以健康發展,逐漸與新中國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國內外敵對宗教勢力對我國宗教問題攻擊較多的也集中在這一方面,因此,必須鞏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堅持政教分離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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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宗教達到干涉別國內政、挑起地區沖突,從事破壞民族團結、分裂祖國的活動,危害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是國內外敵對勢力的一貫伎倆。在當代中國,利用宗教達到不良目的問題也很突出。一方面,國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政治滲透”,“對我國推行和平演變戰略?!盵7]其實質是對我進行分化、西化,進行和平演變,進而達到顛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其行為是一貫的,并有具體的所謂計劃。對此,我們必須高度警惕。另一方面,各種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行為?!斑_賴及其集團從來沒有放棄‘西藏獨立’的主張,也從來沒有停止分裂祖國的活動”[8],分裂主義分子“利用‘泛伊斯蘭主義’、‘泛突厥主義’或打著其他旗號,在我國某些地區煽動分裂的圖謀”[9],“藏獨”打著藏傳佛教的旗號,“疆獨”、“東突”、“泛伊斯蘭主義”、“世維會”等打著伊斯蘭教的旗號,實際上“他們既背叛了祖國,也出賣了自己的民族,是國家和民族的罪人”[10]?!啊ㄝ喒Α刃敖探M織的各種破壞活動”[11],“法輪功”等打著“宗教”旗號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是宗教信仰問題,而是“危害社會和人民的邪教”[12]。
可以看出,所謂利用宗教達到不良目的,主要是指國內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勢力和宗教極端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破壞活動和邪教勢力的危害,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宗教因素,這是政治問題,并非一般的宗教問題。近年來,“受國內國外形勢發展變化和各種復雜因素的影響,信仰宗教的人數持續增加,宗教的社會影響不斷增強,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開始增多,宗教關系問題日趨復雜?!盵13]新時期新階段,其他各種利用宗教達到不良目的的新情況將可能不斷出現,我們一定要密切關注,堅決防范,以確保我國宗教和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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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法律是國家治理的最高權威”[14],就宗教本身而言,宗教除包含有情感、信仰等思想因素外,還有儀式、組織等涉及到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務,必須依法進行管理。這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也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群眾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
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一是“政府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倍恰罢婪ūWo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比恰胺乐购椭浦共环ǚ肿永米诮毯妥诮袒顒又圃旎靵y、違法犯罪,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盵15]這就規定了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內涵和主要內容,是依法行政和依法保護的結合。
中國是一個世俗國家,“一切社會組織包括宗教組織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開展活動,都不能超越法律享有特權”[16]。作為宗教徒的個人,既是一個宗教信仰者,更是一個社會公民;宗教組織是許多宗教活動和儀式的組織者,是聯系信教群眾的重要紐帶,必須依法進行活動。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為了把宗教活動納入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而不是去干預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和限制正常的宗教活動。相反,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能夠更好地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的開展。它是“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17]的有機統一。2010年1月,回良玉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再次強調,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宗教事務條例》,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善于運用法律手段抓好重點工作,破解難點問題”[18]。也就是說,處理中國宗教問題主要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而不是其他方式。
二、要處理好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的關系
宗教在社會主義社會的存在是一個客觀事實,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有具體的內涵和途徑。
?。ㄒ唬┳诮膛c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必要的和可能的
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必要的。江澤民曾經從我國宗教和世界宗教發展的歷程出發,總結出一個規律性的東西,就是“宗教都要適應其所處的社會和時代才能存在和延續”。在分析歷史和現實的基礎上,他得出結論“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宗教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存在和活動的,必須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盵19]這既體現了我國各宗教存在的現實情況,也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對我國各宗教的客觀要求,是對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歷史唯物主義的解釋。
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具有現實的可能性。一是黨和政府“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尊重和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保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這樣一些長期不變的基本政策?!倍亲诮探纭皥远ú灰频負碜o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堅持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宗教活動?!盵20]這兩個方面說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既有黨和政府應負的責任,也有宗教應承擔的義務,二者不是互相對立關系,而是黨和政府的積極引導與宗教自身的主動適應相輔相成的關系。
?。ǘ┳诮膛c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有具體內涵的
對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主要內容,江澤民早在1993年就曾指出,這種相適應,“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棄有神論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們在政治上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共產黨的領導”,要求“改革不適應社會主義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條,利用宗教教義、宗教教規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服務”。[21]2000年,他又作了進一步闡釋:“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是宗教活動要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的最高利益與民族的整體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發揚宗教中的積極因素,為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發展多作貢獻?!盵22]也就是說引導相適應并非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放棄宗教信仰,而是要主動適應社會主義社會,為社會主義社會服務,在各方面適應時代的要求,體現與社會主義社會的一致性。
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途徑就是“兩個要求”和“三個支持”。即,“要求他們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要求他們從事的宗教活動要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體利益?!薄爸С炙麄兣ψ诮探塘x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支持他們與各族人民一道反對一切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動,為民族團結、社會發展和祖國統一多作貢獻。要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繼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盵23]
?。ㄈ┏浞职l揮“宗教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最重要的就是要“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24]“鼓勵我國宗教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支持他們為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祖國統一多作貢獻?!盵25]這也是建立和諧宗教關系、實現宗教和諧的重要環節。
1.發揮宗教在愛國愛教、民族團結、祖國統一等方面的積極作用。2005年2月,胡錦濤在接受第十一世班禪額爾德尼·確吉杰布拜見時,“希望他以十世班禪大師為榜樣,繼承和發揚愛國主義的光榮傳統,為鞏固民族團結和維護祖國統一作出自己的貢獻,成為愛國愛教的典范?!睆娬{“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就是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努力維護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盵26]2006年8月,賈慶林在青海塔爾寺看望和慰問宗教界人士時,勉勵他們“繼續發揚愛國愛教的優良傳統,旗幟鮮明地反對分裂,堅決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2006年11月,劉延東要求中國宗教要“以宗教特有的方式,增進港澳臺同胞對中華民族和中華文化的認同,推動兩岸聯系更密切、感情更融洽?!盵27]2007年12月,胡錦濤指出,要“努力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維護祖國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等重大問題上增進共識?!盵28]這是黨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政治要求,也是黨與他們團結合作的政治基礎。
2.發揮宗教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益慈善事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2006年7月,胡錦濤強調“要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使信教群眾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下最大限度地團結起來”[29]。2007年12月,胡錦濤指出:“要堅持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眾團結起來,把他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共同目標上來?!盵30]2005年2月,胡錦濤再次胡錦濤指出:“積極弘揚宗教教義中揚善抑惡、平等寬容、扶貧濟困等與社會主義社會道德要求貼近的積極內容?!盵31]宗教要在參與社會慈善事業中作出努力,這既是對中國宗教界的要求,也是中國宗教的優良傳統。
3.發揮宗教在文化建設和和諧世界建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2005年2月,賈慶林在中南海與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人座談時指出,要“努力挖掘和弘揚宗教教義、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會發展、時代進步和健康文明的內容,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和諧社會要求的闡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創造新業績”[32],要求宗教界努力挖掘和弘揚宗教文化中的有益內容。2006年8月,賈慶林在接見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出席世界宗教和平第八屆大會代表團全體成員時指出,要“堅持原則,多做工作,廣交朋友,尋求共識,向世界宗教界人士積極宣傳中華民族悠久燦爛的文化,宣傳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顯著成就,宣傳我國的宗教政策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實情況,宣傳我國走和平發展道路和致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念,把一個穩定、開放、繁榮的中國展示給世界,進一步樹立我國在國際社會的良好形象?!盵33]也就是要把中國的歷史和現狀展現給世界,發揮宗教在與世界溝通方面的作用,宗教要在促進和諧世界建設方面作出努力。
總的來講,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就是黨和政府“鼓勵信教公民參加國家建設,通過誠實勞動創造現世幸福生活,以美好行為見證信仰。支持宗教界致力于引導人心向善、促進社會和諧的努力,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慈善事業,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盵34]“支持和推動宗教界建設愛國守法、與時俱進、關心現實社會、講求道德理性、致力文化建設、崇尚開放包容的和諧宗教”[35]。
三、要處理好宗教與無產階級政黨之間的關系
中國共產黨是當代中國的執政黨,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處于主導地位,建立和諧宗教關系,實現宗教和諧,必須處理好宗教與中國共產黨的關系。
(一)無產階級政黨要正確對待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
1.尊重和保護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央19號文件指出:“要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的問題,成為公民個人的私事?!盵36]這就明確了宗教信仰是個人的私事,是基本的人權。江澤民強調:“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是我們黨維護人民利益、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也是最大限度團結人民群眾的需要?!盵37]黨和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拔覀凕h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定會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是絕對不能改變的?!盵38]這是黨和國家從法律和制度層面上,對尊重和保護信教群眾宗教信仰自由的莊嚴承諾和制度保證。
2.重視與宗教界人士結成統一戰線。黨處理與宗教界人士關系的基本原則是“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中央19號文件指出:“爭取、團結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種宗教職業人員,是黨對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的極其重要的前提條件?!盵39]對于他們,“一定要予以應有的重視,團結他們,關心他們,幫助他們進步?!盵40]統一戰線是我們戰勝敵人,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的法寶,也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必須堅持的原則。2007年,胡錦濤指出:“要加強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要加大培養、選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合格宗教教職人員隊伍?!盵41]黨和政府還提出了在思想、組織、制度等方面加強宗教團體建設,培養愛國宗教專職人士的一系列措施,取得了顯著的成就,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不斷鞏固。
3.要引導宗教界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國“雖然實行政教分離,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政治權利上的不平等現象。宗教組織的代表可以通過合法渠道參與政治生活,如通過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等途徑,表達社會主張,對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特別是宗教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實施民主監督?!盵42]宗教界人士與其他公民相比較,除了信仰差別外,與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我國各級人大、政協組織都有宗教界人士的參與,他們與普通公民一樣,都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并取得了積極良好的效果。
(二)要正確處理宗教信仰與共產主義信仰之間的關系
1.共產黨員不得信仰宗教。中國共產黨對黨員不能信教和參加宗教活動的態度是十分明確的。中央19號文件指出:“我們黨曾經多次作出明確規定:共產黨員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參加宗教活動,長期堅持不改的要勸其退黨。這個規定是完全正確的,就全黨來說,今后仍然應當堅決貫徹執行?!盵43]2001年12月,江澤民指出:“要教育黨員、干部堅定共產主義信念,正確理解黨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名合格共產黨員的起碼條件。共產黨員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應該積極宣傳無神論,宣傳科學的世界觀,宣傳反對封建迷信的正確觀點?!盵44]就是說,共產黨員不僅不能信仰宗教,而且應主動宣傳無神論,反對封建迷信,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
2.黨員信教和參加宗教活動危害巨大?!肮伯a黨員是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是無神論者,只能信仰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參加宗教活動。共產黨員信仰宗教,參加宗教活動,違背黨的性質,削弱黨組織的戰斗力”[45]。黨員信仰宗教和參加宗教活動,破壞了黨的純潔性,也削弱了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這一黨性原則。同時可能造成誤導,引起思想上的混亂,降低“黨在群眾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確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46]。
3.要把加強教育放在解決黨員信教問題的首位?!吨泄仓醒虢M織部關于妥善解決共產黨員信仰宗教問題的通知》指出:“各級黨組織,尤其是宗教勢力影響較大的地方,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馬克思主義無神論的教育,進行黨的基本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教育。幫助黨員樹立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擺脫唯心主義宗教觀念的束縛,正確理解黨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個合格共產黨員的起碼條件”[47]。在全民信教的少數民族中,對“還不能完全擺脫宗教影響”的一部分同志,“各級黨組織不應當簡單地加以拋棄,而應當在充分發揮他們的政治積極性的同時,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48]。江澤民強調,“要按照有關政策妥善解決個別共產黨員信仰宗教、參與宗教活動的問題,對篤信宗教、喪失黨員條件的,對利用職權助長宗教狂熱的,要嚴肅處理?!盵4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煽動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盵50]這是黨處理黨員信仰宗教和參加宗教活動的政策界限,所有共產黨員都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總之,共產主義信仰與宗教信仰有本質的區別,共產黨員不得信仰宗教,加強無神論教育對共產黨員來講,本來是應有之意。明確共產黨員不能信教,認清信教的危害,加強思想上教育,組織上處理,可以進一步劃清宗教信仰與共產主義信仰的界限,明確差別,嚴明紀律,保持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
(三)要加強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
1.思想上高度重視。1990年12月,江澤民指出:“宗教問題是個大問題。因為它關系到我們整個國家的安定團結,關系到民族的團結、祖國的統一,關系到我們整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也關系到滲透與反滲透、和平演變與反和平演變的斗爭?!盵51]這就把黨的宗教工作放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高度去認識、去考慮,提高了全黨對宗教工作的認識。1993年11月,江澤民指出:“民族、宗教無小事?!盵52]2000年12月,江澤民提出“沒有民族問題、宗教問題的正確解決,就沒有國家的團結、穩定和統一”的重要論斷。2001年12月,江澤民重申:“對宗教問題在當今世界政治社會生活中的影響,絕不可低估。無論是做好國內各項工作,還是開展對外工作,都要求我們密切關注宗教問題”[53],要求“全黨同志必須從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促進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觀察和處理宗教問題,充分認識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盵54]2007年12月,胡錦濤指出:“正確認識和處理宗教問題,切實做好宗教工作,關系黨和國家工作全局,關系社會和諧穩定,關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我們要從這樣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盵55]明確提出了宗教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黨和國家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2.措施上落實到位。首先,要樹立和堅持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指導地位,加強黨對宗教工作的思想領導,增強全黨對宗教工作領導的政治意識。江澤民早在1990年就指出,要堅持對廣大黨員干部“進行馬克思主義宗教觀教育,引導他們貫徹好黨的宗教政策和國家的有關法令”[56]。2001年12月,江澤民再次強調:“要堅持不懈地對黨員、干部進行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黨的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把宗教理論政策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的教學內容?!盵57]其次,加強宗教知識的學習,形成懂宗教、會領導的良好局面。2001年12月,江澤民要求“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和從事宗教工作的同志,都要盡量較多地掌握有關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識?!盵58]第三,從組織和機制上保證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要“完善工作機制,健全管理機構,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隊伍素質。各地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建立和完善由黨委統戰部負責的宗教工作協調機制。統戰部作為黨委的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涉及宗教方面重大問題的研究和協調。政府宗教工作部門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和行政執法的主體,要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59]。要“努力建立一支適應新形勢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很強的政治和大局意識、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豐富的宗教專業知識、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的宗教工作干部隊伍”[60]。
3.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做好宗教工作。宗教問題從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涉及到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具有特殊復雜性。江澤民指出,“宗教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與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許多方面都有聯系?!盵61]所以,只要有信教群眾的地方,就有貫徹落實黨的宗教政策的任務,就有宗教工作?!耙獏f調各個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宗教工作?!诮坦ぷ骷仁亲诮滩块T的事,但又不單單是宗教一個部門的工作。各地、各部門都要互通情況,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盵62]賈慶林也強調:“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對宗教工作的領導,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宗教團體的積極作用,幫助和指導他們增強自養能力,依法依章做好自我管理,切實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統戰、宗教部門要經常深入基層、加強調研,及時發現、妥善解決影響宗教關系和諧的突出問題?!盵63]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好宗教工作,實現好和維護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
總之,宗教工作是黨的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視,措施上要落實到位,各部門要大力合作,只有這樣才能做好黨的宗教工作,而做好黨的宗教工作是建立和諧宗教關系,實現宗教和諧的關鍵和根本保證。
[1]江澤民:《論宗教問題》(2001年12月10日),《江澤民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83頁。
[2]《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通知》(1982年3月31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60頁。
[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77頁。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1991年2月5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15頁。
[5]江澤民:《論宗教問題》(2001年12月10日),《江澤民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85頁。
[6]王作安:《從國家宗教局職能看中國政教關系》,《中國宗教》,2009年第11期。
[7]江澤民:《保持黨的宗教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1991年1月30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11頁。
[8]《西藏工作文獻選編》(1949—2005年),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第518頁。
[9]《江澤民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377頁。
[10]《江澤民論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專題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376~377頁。
[11]《江澤民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217~218頁。
[12]《江澤民論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專題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226頁。
[13]《宗教和諧:宗教工作的新境界》,《中國宗教》,2010年第1期。
[14]王作安:《從國家宗教局職能看中國政教關系》,《中國宗教》,2009年第11期。
[1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1991年2月5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16頁。
[16]王作安:《從國家宗教局職能看中國政教關系》,《中國宗教》,2009年第11期。
[17]江澤民:《論宗教問題》(2001年12月10日),《江澤民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86頁。
[18]《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在京舉行》,《中國宗教》,2010年第1期。
[19]《江澤民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版,第375頁。
[20]江澤民:《保持黨的宗教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1991年1月30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版,第210頁。
[21]江澤民:《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版,第254-255頁。
[22]《江澤民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版,第371頁。
[23]《江澤民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版,第376頁。
[24]《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2007年10月15日),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31~32頁。
[25]《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積極主動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人民日報》2007年12月20日。
[26]《胡錦濤接受第十一世班禪的拜見》(2005年2月3日),《人民日報·海外版》2005年2月4日。
[27]《全國宗教團體領導人研討會舉行,劉延東出席會議并發表講話》(2006年11月11日),《中國宗教》2006年第11期。
[28]《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積極主動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人民日報》2007年12月20日。
[29]胡錦濤:《不斷鞏固和壯大統一戰線,共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2006年7月12日),《人民日報》2006年7月13日。
[30]《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積極主動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人民日報》2007年12月20日。
[31]《胡錦濤接受第十一世班禪的拜見》(2005年2月3日),《人民日報·海外版》2005年2月4日。
[32]《賈慶林與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人舉行迎春座談》(2005年2月1日),《人民日報》2005年2月2日。
[33]《廣交朋友做和平使者,尋求共識建和諧世界》,《人民日報》2006年9月2日。
[34]王作安:《從國家宗教局職能看中國政教關系》,《中國宗教》,2009年第11期。
[35]《歲末掩卷有三思》,《中國宗教》,2009年第12期。
[36]《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通知》(1982年3月31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60頁。
[37]江澤民:《論宗教問題》(2001年12月10日),《江澤民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83頁。
[38]江澤民:《保持黨的宗教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1991年1月30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10頁。
[39]《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通知》(1982年3月31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61頁。
[40]《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通知》(1982年3月31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61頁。
[41]《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積極主動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人民日報》2007年12月20日。
[42]王作安:《從國家宗教局職能看中國政教關系》,《中國宗教》,2009年第11期。
[43]《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通知》(1982年3月31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66~67頁。
[44]江澤民:《論宗教問題》(2001年12月10日),《江澤民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95頁。
[45]《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妥善解決共產黨員信仰宗教問題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05頁。
[46]《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妥善解決共產黨員信仰宗教問題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05頁。
[47]《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妥善解決共產黨員信仰宗教問題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05頁。
[48]《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通知》(1982年3月31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67頁。
[49]江澤民:《論宗教問題》(2001年12月10日),《江澤民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95頁。
[50]《<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35頁。
[51]江澤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7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99頁。
[52]江澤民:《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50頁。
[53]《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在京舉行》,《人民日報》2001年12月13日。
[54]《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在京舉行》,《人民日報》2001年12月13日。
[55]《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積極主動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人民日報》2007年12月20日。
[56]江澤民:《必須樹立馬克思主義的民族觀和宗教觀》(1990年9月),《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84頁。
[57]江澤民:《論宗教問題》(2001年12月10日),《江澤民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94頁。
[58]江澤民:《論宗教問題》(2001年12月10日),《江澤民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94~395頁。
[59]江澤民:《論宗教問題》(2001年12月10日),《江澤民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95頁。
[60]江澤民:《論宗教問題》(2001年12月10日),《江澤民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96頁。
[61]江澤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7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03頁。
[62]江澤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7日),《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03~204頁。
[63]《賈慶林與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人舉行迎春座談》,《中國宗教》,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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